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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何謂建物滅失?
「建物滅失」是指建築物在勘測上已不存在,或建築物已嚴重損壞,無法再在經濟和生活上使用。
根據民法第758條的反面解釋,建築物一旦滅失,相關的不動產登記就失去意義,因為登記的標誌物(即建築物)已經不存在。
建物滅失的常見狀況:
- 自然災害:如地震、火災、洪水等導致建築物完全倒塌或損毀。
- 人為締結:因城市規劃、拆除、改造等原因建築物被合法締結。
- 年久失修:建築物年久
一旦建築物滅失,人口或相關方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註銷該建築物的登記,因建築物不再存在,其他法律責任也可隨之而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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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應備文件有哪些?
1.土地登記申請書。
2.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。
3.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4.權利書狀。
5.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。
◆申辦建物滅失流程?
◆建物滅失規費基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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